1月15-16日开会的全国国土资源工作会议部署了2015年国土重点工作,还包括:要谨慎稳健前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等;科学法律严格执法,减缓法治国土建设等。分析指出,虽然国土部2015年工作重点的内容并未必要牵涉到土地管理法的改动,但是多项工作实则为土地管理法的改动做到铺垫。十八届三中全会《要求》中对我国土地改革明确提出的新拒绝,还包括创建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不断扩大国有土地有偿用于范围、创建顾及国家、集体、个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完备土地出租、出让、抵押二级市场、确保农民公平共享土地增值收益等。
国土系统一位官员向南都记者透漏,根据十八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的精神,新一轮的土地管理法改动范围将牵涉到第二章土地权利制度;第三章、第五章土地市场制度;以及倍受注目的第五章第4 7条征地制度等内容。2012年12月底首次递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查会但未予通过的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在接下来的两年中,虽被列为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律规划,但并未再度呈交审查会。
涉及专家回应,按照立法法规定,该草案已中止审查会,这意味著土地管理法将新的展开修改。在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明确提出新的改革任务背景下,国土系统一位官员向南都记者回应,启动新一轮的土地管理法修改程序需在农村土地征税、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等新的改革任务试点工作已完成后才不会启动。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牵头印发了《关于农村土地征税、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这标志着我国农村土地制度的改革将要转入到试点阶段。
根据中央印发的有关意见,农村土地征税、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2017年底已完成。2017年底,农村土地各项改革试点已完成后,土地管理法或将展开大修。修正案草案首次递交审查会未予通过我国现行土地管理法于1986年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并施行,至今经过了三次修改。
1988年的首次修改移除了禁令租赁土地的内容,并减少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土地的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出让、国家依法实施国有土地有偿用于制度等内容;1998年第二次修改针对土地管理方式和土地利用方式展开变革,是土地管理思想的改变,并没针对个别条款展开改动;2004年第三次修改将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款改动为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必须,可以依法对土地实施征税或者接管并给与补偿,将其他条款中的接管改动为征税。清华大学政治经济学研究中心主任蔡继明对南都记者认为,随着农民入城以及城市发展对土地的市场需求大大强化,原先的土地管理法早已跟上发展的步伐,必需改动土地管理法。这一观点在业内已获得共识,指出构建农村土地改革,前提是改动土地管理法。所以,时隔2004年修改后,土地管理法在2009、2010、2012年倒数三年转入当年人大法律的改动计划中,但皆无结果。
2012年12月底,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首次递交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查会。此前,农业部、住建部、国土部等部门皆参予了这次土地管理法的修改工作,联合修改工作的国土部曾经举办涉及讨论会,并构成了多个版本的修正案草案。曾参予国土部讨论会的蔡继明告诉他南都记者,他所看见的递交国务院法制办的修正案草案牵涉到的改动内容较为多,还包括征地制度、征地范围等,完全各章都有修改,有文字上的改动,章节顺序的调整。
但是最后递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查会的版本却仅对第47条做到了改动,原本的规定是按被征税土地的原先用途给与补偿,补偿下限是不多达土地被征税前3年平均产值的30倍,改动后的草案具体了集体土地征税将按照公平补偿原则,草案许可国务院制订明确的补偿移往办法。该草案核心是集中于对土地征税补偿展开改动,当时在人大审查会时引发各方争议,未予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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